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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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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研究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專為研究工作而聘用之助理人員之人事費用 。 二、供研究活動專用且永久使用之儀器、設備、土地及建築物之成本。但 以商業基礎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專供研究活動之諮商及與其相當之服務成本,包括購入之研究成果, 技術知識、專利等之支出。 四、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間接成本。 五、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材料,供應品或類似支出之經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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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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