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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 第9條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9條
符合本辦法之申請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後,通知申請者簽訂契約。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 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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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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