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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執行成果,作為執行本辦法之績效: 一、技術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受補助者其研發管理制度建立及研發能量強化之執行成效。 三、創造新興高科技公司之廠商數及其經營實績。 四、提升我國產業資訊技術應用之國際地位。 五、產業創新技術及產值或附加價值提升之效益。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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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