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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7條

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具資訊應用需求之法人。 二、財務健全。 三、具備一定規模之經營與系統開發場所、執行計畫之人力與設備及專案 執行能力。 申請者五年內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而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主管機關不得 提供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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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