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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7條

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時,主管機關與受補助者訂定之契約,應載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開徵求,以受補助者之名義,授權第三人 實施該研究成果: 一、受補助者在約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該研究成果,或實施後 無正當理由而終止。 二、受補助者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等不當之方式實施該研究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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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