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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 第16條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 主管機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目的,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 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權,以實施該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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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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