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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除補助申請之准駁決定外,得就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依政府採 購法委託相關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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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