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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5條

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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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