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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企業從事下列事項,得提供補助: 一、關鍵性、前瞻性或整合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 二、中小企業創新產業技術及產品之研發。 三、資訊通信基本建設示範應用系統之建置。 四、促成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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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