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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 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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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