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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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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
第九條之一
辦理有償取得公共服務者,應於依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撰擬之可行性評估報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前後之自償能力差異。 二、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之費率與其組成架構、政府給付總額及年期。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依
第二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時,主辦機關應將財務可行性評估委託財務專家、學者或機關(構)審查,並確認財務評估結果後,納入可行性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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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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