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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建設及財務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前項建設計畫,指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興建之相關計畫,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計畫目的及需求。 二、技術可行性評估結果。 第一項財務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 二、機關負擔經費及分年應編列預算金額。 三、預算來源規劃。 四、計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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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