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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24條

工業區於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 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 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 行。 前項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暨工廠建築申請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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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