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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37條

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 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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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