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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33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准編定 之工業區範圍內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 地面積不超過編定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得不受土地 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 價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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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