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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2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 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地, 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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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