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40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0條

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 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自行管理維 護。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 築物,由各該興辦工業人興建後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維護。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