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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3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 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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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