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35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35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 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 前項委託申請編定或開發業務,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應以公開甄選方 式辦理。 第一項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