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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6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 工業專用碼頭,於興建期間若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重大違失情 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立即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興建,並報請 經濟部廢止其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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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