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51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51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 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