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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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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41條
經濟部依前條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應訂定 經營期限,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明定,並解繳經濟部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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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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