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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審查結果及繳納證書費,並於廠商繳納證書費後,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之登記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英文品名。 二、申請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四、原料成分及產品外觀形態。 五、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含量。 六、產品保健功效項目及敘述。 七、包裝規格及材質。 八、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九、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刊載內容。 十、許可證發證年月日及字號。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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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