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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1條

健康食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原許可證作廢之切結聲明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申請換發者,應繳還原許可證。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同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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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