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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評估、試驗、分析、檢驗及鑑定報告,應就工廠產製產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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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