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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製造、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其產品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品及繳納初審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五款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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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