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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產品保健功效評估報告,應由產品所採用原料研發單位以外之第三人,分別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評估法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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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