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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第29條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29條
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變更。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變更。 四、原核准文字字體變更。 前項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持有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應就第一項免辦理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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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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