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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0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 三、製造廠出具同意由受讓人銷售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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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