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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 第47條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7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不得對受托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
及
第七十六條
規定處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或經其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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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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