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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指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案指紋比對及鑑定。 三、指紋資料之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及運用。 四、支援刑案現場之指(掌)紋採取及檢驗。 五、指紋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執行及管理。 七、指紋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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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