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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23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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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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