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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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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