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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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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