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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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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