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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 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 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 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 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 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 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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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