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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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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