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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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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