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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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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