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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22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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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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