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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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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