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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 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名稱及化學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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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