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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警察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經營及儲存,應列卡管理, 並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作聯合檢查。 前項安全檢查實施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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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