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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25條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 時,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一、未經核准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超過管制量者。 二、其他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三、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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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