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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及販賣等作業中,其負責人應執行安全監督 ,置安全作業管理員者,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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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