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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設施及管理之事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 經濟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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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