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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鑑定歸類,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聘請學者 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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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