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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其儲存基準量者,應於住宅區商業區以外之地區,依 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其構造及設備等項,由內政部會 商國防部、經濟部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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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