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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處所,不 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內政部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 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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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