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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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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27條
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涉有刑 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得視情節,依左列規定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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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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